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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是如何要求的?

发布时间:2019.10.17     新闻来源:邢台环境检测|河北环境检测|邢台环保管家|邢台新环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要求如下:
     一、《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这样要求的: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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