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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7     新闻来源:邢台环境检测|河北环境检测|邢台环保管家|邢台新环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重点监管企业,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自行监测等工作,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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