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的水质评价: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冀公网安备 13050902000124号